吕耿松: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违法解聘教师案旁听侧记
2014年2月28日,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违法违约解聘该校语文教师谌卫军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维权律师纪中久为谌卫军的委托代理人。杭州维权律师龙永生、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宪法学者王培剑,中国致公党党员暨中国民主党党员、退休高级工程师萧利彬,浙江教育学院副教授初亮,杭州清河中学体育教师王志锋,浙江同德医院医生周程以及陈树庆、邹巍和我(吕耿松)参加了旁听。参加旁听的还有其他几位我不认识的人。
杭州安吉路实验学校一直来在浙江教育界的初级教学中享有很高的声誉,中国著名的房地产老板王石看中了这块牌子,在余杭良渚投资办了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培养小学和初中的学生。谌卫军老师2012年8月与该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任语文教师。谌老师教绩颇佳,得到学生好评。余杭区的文学杂志《美丽洲》上刊登的中学生的优秀文章,有许多来自谌卫军的学生。
原杭州下城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安吉路实验小学校长骆玲芳与谌卫军差不多同一时期调进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任校长兼党的书记。
谌卫军不但教学精益求精,而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他创办的“弘毅读书会”在杭州知识界很受欢迎,参加者踊跃。“弘毅读书会”倡导公民文化,但引起当局不快,称其“不符合主流价值”。骆玲芳在来自“上面”的压力下,专门组织了几次针对谌卫军的“民主考评”,并制订了针对谌卫军的《考核办法》。笔者在法庭上听到原告(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的起诉状称,谌卫军上课不认真,不批改作业,但在课堂上“激烈批评(执)政党”,“经常在课堂上讲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斗争”。这是谌卫军被解聘的根本原因,但如果直接以这些话解聘谌卫军,未免太露骨。于是在骆玲芳的主持下,学校于2013年6月23日召开了“教代会”,制订专门针对谌卫军的《考核办法》,并出示了几封没有写姓名和日期的所谓学生来信和学生家长来信,称谌卫军不胜任语文教学。2013年6月29日星期六,是国家法定双休日,但骆玲芳称这天学校上班,谌卫军没有来(谌没有接到通知),是旷工,造成了“教学事故”。8月23日,骆玲芳组织了两个班学生的“民主评议”。8月25日,骆玲芳要谌卫军从语文教学岗位撤下来,改任体育器材保管员,被谌拒绝。8月26日,谌卫军被学校解聘。谌卫军不服,向余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1月26日、28日仲裁庭开庭,作出了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解聘谌卫军违法,并要其赔偿谌卫军损失的裁决书。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不服,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谌卫军提出反诉,双方同时既为原告又是被告。因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先提出起诉,所以坐在原告席上,称原告,对方则称被告。
28日这天上午9点开庭,到下午4点庭审结束,审理差不多花了一整天时间。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
(一)、骆玲芳组织的“教代会”是否合法?谌卫军的代理人指出: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教职工超过100人的学校中设立的,而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一共只有教职工54人,骆玲芳临时拉来40多名劳务派遣人员,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在该校召开教代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它只能召教职工大会而不是教代会。退一步说,即使召开教代会合法(校方认为劳务派遣人员有权参加学校的“民主选举”),那么按照规定它选出的代表应该是50人而不是27人(其中有3人请假,实到24人)。所以,谌卫军和代理人都认为这个“教代会”是非法的。
(二)、专门针对谌卫军的所谓《考核办法》是否具有效力?代理人指出,这个《考核办法》,无论是制定的程序,还是它的内容,都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考核办法》是规章制度,是对事不对人的。按规定,它应提前两星期交全体教职工讨论、审议,然后由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而骆玲芳匆匆召开一个所谓的教代会,临时抱佛脚地制定了这么一个针对谌卫军老师的文件,不仅违反法律,而且开了一个校领导通过“立法”来整人的先例。
(三)、谌卫军老师的教学成绩是否真的“不合格”。8月23日,骆玲芳组织了两个班的学生专门对谌卫军的教学活动进行“民主评议”。校方以所谓“×票通过,×票弃权、×票反对”的投票结果作出了谌卫军语文教学不合格的结论。此外,校方还出示了学生“成绩下滑”的数据。代理人指出,衡量教学水平的高低并不能单纯以学生的考试成绩(假定校方提供的成绩单是真的)为标准,而应当侧重于学生的综合水平和能力,这实际上是中国教学改革中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代理人举出了许多谌老师有教学水平和能力的例子,特别举出《美丽洲》杂志上多篇优秀作文出自谌老师学生的例子。的确,有一段时间,谌老师因忙于弘毅读书会的活动,对学生的作业批改少了,但是这不并是他的教学质量下降了,而是针对语文教学的特点作出的适当调整。谌老师说,因为这段时间古文课和作文课较多,而这些课他都是在课堂上现批、现改、现教的。根据教学经验,对于古文课和作文课,“现身说法”的效果要比批改作业本好。所以根据批改作业次数和成绩单的数据就得出“成绩下滑”的结论是不实事求是的,而组织学生搞突然袭击式的“评教”是不正当手段,谌卫军指出这是“拿学生做赌注”,“教唆未成年人如何整人”。
(四)、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余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裁决杭州安吉路良渚实验学校解聘谌卫军违法,但没有裁决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此谌卫军在起诉书中出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讼请求。对方代理人在答辩中说,原告从内心不希望谌卫军回到学校,并主观地猜测谌卫军也从内心不希望回到这个曾经令他不快的地方。谌卫军的代理人则指出,校方解聘行为是违法的,也是违约的,它没有任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学校教学活动现正常进行,学校的语文教学科目也未撤销,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必要条件;只有继续履行合同,才能保护作为劳动者的谌卫军老师的合法权益。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方向法庭递交了21份证据,被告方递交了15份证据。被告的代理律师纪中久先生质证水平相当高,每次质疑都很到位,辩论很有说服力。原告代理人虽然水平也不错,但毕竟原告理亏,在提到关键问题时代理人只好支支吾吾地说“不清楚”,“这个问题代理人无权回答”等含糊的词语来回答。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没有作法庭最后陈述,谌卫军作了陈述。因他感到实在冤枉,所以在陈述时情绪有些激动,审判长两次敲法槌打断他的讲话。不过,最后还是让他把稿子念完。
谌卫军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他被学校违法解聘的直接原因的教代会上的争执,间接原因是读书会的活动,深层原因是校长骆玲芳想树立个人权威,杀鸡儆猴,邀功请赏。但在笔者看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顺序应换一下,即深层的原因是读书会的活动,因为独裁政权是绝不允许民间有脱离它掌控的集会活动和结社活动的,这一点从杭州国保多次干涉弘毅读书会和公民文化沙龙的活动可以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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