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标题:121名法律人联名要求国务院改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4条的公民建议书
2014年6月15日 00:09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和法律人士,最近有律师在担任河南郑州一起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辩护人时,被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和郑州市公安局非法剥夺会见权。而郑州市公安局剥夺律师正当会见权的 依据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374条。经过对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认真研究比对,我们认为:《规定》374条的确容易引起歧义,是对《刑诉法》第37条第三款的扩大解释。
具体情况如下:
河南律师常伯阳和姬来松及记者施平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被郑州市公安局刑拘,辩护律师接受其亲属委托后,持律师证、会见函和委托书去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申请会见各自当事人。但看守所以他们已经获得侦查机关书面通知,该案辩护人会见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为由,拒绝安排会见。辩护人指出该案涉嫌罪名是普通罪名,不属于《刑诉法》第37条第三款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形,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违法,但看守所仍置若罔闻。后辩护人不得已去郑州市公安局交涉。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钟志才答复说“尽管该案罪名是普通罪名,但里面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情节,律师会见依法需要许可”。辩护人指出这没有法律依据,是对《刑诉法》的违反。钟局长说他们执行的是《规定》 374条,该条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而常伯阳姬来松等人的情形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
我们认为,尽管郑州市公安局对该《规定》的解读有误,但撇开他们解读有误不谈,该《规定》本身也的确容易引起歧义。《规定》是公安部为实施《刑诉法》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根据《立法法》其不得对上位法进行扩大解释。根据《刑诉讼》第37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此处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明确具体的,就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本没有所谓的“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的内容。公安部的《规定》显然是对《刑诉法》第37条第3款的扩大解释。
如果《规定》374条不改变,任何普通案件地方侦查机关都可以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情节”为由随意剥夺辩护人的会见权,间接也剥夺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而这无疑会损害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无须赘述。
因此,从维护人权和中国法制的统一性考虑,《规定》第374条应当依法改变。
我们要求国务院基于自己职权,改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374条规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注:该建议书会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其对“国务院履行职责”的过程进行 监督。欢迎律师同仁联名,捍卫律师的会见权。
联名人:
刘书庆 山东律师;
蔺其磊 北京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蒋援民 广东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江天勇 北京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李如玉 江苏法博;
庞 琨 广东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石永胜 河北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岳金福 山东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刘四新 北京律师;
闻 宇 广东律师;
李大伟 甘肃法律人;
张磊 北京律师;
陈树庆 浙江律师;
滕 彪 北京律师;
程为善 江苏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蒋永继 甘肃律师;
邓 巍 山东律师;
许桂娟 山东律师;
司徒一平 山东律师;
郑 湘 山东律师;
舒向新 山东律师;
李春富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李金星 山东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
冉 彤 四川律师;
张维玉 山东律师;
陈金石 湖南律师;
王 成 浙江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陈科云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刘士辉 广东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谢阳 湖南律师;
徐 灿 北京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
王全章 北京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
刘 巍 北京律师;
郑恩宠 上海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梁秀波 河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刘伟 河南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肖芳华 广东律师;
张 国 湖南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李长明 北京律师;
魏友援 江西律师;
童朝平 北京律师;
黄聿珠 山东律师;
肖国珍 北京律师;
薛荣民 上海律师;
梁澜馨 河北律师;
刘连贺 天津律师;
邓树林 四川律师;
王学明 山东律师;
徐红卫 山东律师;
徐 涛 湖北律师;
彭 剑 北京律师;
候领献 黑龙江律师;
徐向辉 广东律师;
秦雷 上海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王 兴 北京律师;
袭祥栋 山东律师;
刘晓原 北京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张 海 山东律师;
邹丽惠 福建律师;
刘金滨 山东律师;
徐 忠 山东律师;
张赞宁 江西律师;
余文生 北京律师;
韦良月 黑龙江律师;
喻国强 湖南律师;
方 庆 河南律师;
王 磊 河南律师;
陈以轩 湖南律师;
邓林华 湖南律师;
朱孝顶 北京律师;
许思龙 云南律师;
蔡 瑛 湖南律师;
刘 彦 山东律师;
张鉴康 陕西律师;
张 凯 山东律师;
张维云 北京律师;
游飞翥 四川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刘新明 新疆律师;
刘新伟 山东律师;
李光明 山东律师;
付剑波 重庆律师;
龙中阳 湖南律师;
黄溢智 北京律师;
庄道鹤 浙江律师;
高承才 河南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共121名律师和法律人士
来源:律师刘书庆的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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