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杭莉向监狱为丈夫朱虞夫提了交保外就医申请书
来源:参与 作者:陈树庆
2012年12月6日上午,中国民主党人朱虞夫先生的夫人姜杭莉,由陈树庆陪同向浙江省司法管理局递交为朱虞夫的《保外就医申请书》,当时司法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要向朱虞夫服刑的浙江省第四监狱刑法执行科递交,申请书接收台头不应是司法管理局,应该是服刑所在的监狱,只要监狱报上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局就会批准。司法管理局接待人员对于所反映的问题,答应按信访处理,收下了姜杭莉递交给该局的《保外就医申请书》作为信访材料并作了登记。
2012年12月9日,姜杭莉在吕耿松、任伟仁等陪同下去浙江省第四监狱探望朱虞夫,期间向该监狱狱政科值班(星期天)工作人员反映了朱虞夫在狱中的病情及受虐待的情况,要求监狱方面必须本着起码的人道精神改善朱虞夫的服刑处境,善待受到政治冤狱迫害的良心犯朱虞夫。
吕耿松、王富华、王荣清、毛庆祥、邹巍、任伟仁、祝证明、徐光、单称峰、陈树庆等所有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成员都认为:对朱虞夫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是中共当局滥用公权、侵犯人权、践踏法律的政治迫害,不承认其具有正当的法律效力。捍卫人权、和平理性地推动中国民主法治的朱虞夫不仅无罪,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还是有功的!但我们也承认包括朱虞夫案在内的所有政治迫害案件的纠正,依赖于中国大陆实现民主法治的进程,依赖于体制内外正义力量是否足够强大并能够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鉴于无罪释放朱虞夫,可能还要经过漫长的抗争历程,而朱虞夫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狱中恶劣的处境,让家属和我们都担心朱虞夫先生可能成为第二个立虹悲剧,所以也只能做出必要的妥协,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支持朱虞夫爱人姜杭莉为朱虞夫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
2012年12月12日下午16时,朱虞夫的爱人姜杭莉用特快专递向浙江省第四监狱正式寄送了《保外就医申请书》,材料如下:
保外就医申请书
浙江省第四监狱:
申请人:姜杭莉,服刑人员朱虞夫之妻,住杭州市近江新村9幢1单元701室,联系电话13588450407。
案由:我夫朱虞夫,现于浙江省第四监狱二监区服刑,患有严重疾病,但在狱中不能得到及时很好的治疗,为了他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家属,特向贵监狱为他申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服刑人员朱虞夫,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近江新村9幢1单元701室,于2012年2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刑初字第2 9 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已于2012年5月11日收押于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朱虞夫一直患有较严重的高血脂、高血压、动脉硬化,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浙二医院查出心脏肥大、乏氏窦肿瘤,时不时会感到胸闷、心区隐痛。近几年来还发病检查出腰椎间盘突出,影响坐骨神经,出现腿脚不便,还患有胆结石、前列腺炎,每天晚上起床多次,睡不安稳。
入狱时,检察官曾承诺将朱虞夫作为老弱病残人员对待,把他安排在老弱病残监区。但被送到浙江第四监狱后,狱方却将他安排到车间,他已60岁,体力强的活吃不消,做不动也不能让他回宿舍,要呆在劳动强度很大的车间。通过每月一次的家属会见,申请人还了解到:9月份看他时,腰椎间盘突出让他疼得既不能坐也不能站,腰直不起来,每天晚上长时间睡不着觉;10月份去,他脸很浮肿,高血压也很严重,人已经很虚弱,还处于严重的营养不良状态。监狱犯人每周可以自费买一份肉菜即“监狱的营养餐”,而朱虞夫从来没有“资格”自费买这样的“营养餐”。 朱虞夫想吃药和看医生,监狱不给他治疗,家属带去的任何东西,都不准带进去,没有治疗和药品,我们家属非常担心他的身体。
2012年11月11日上午,申请人、及朱虞夫的弟弟、妹妹朱小砚及妹夫一行四人再次去浙江省第四监狱看望朱虞夫。朱虞夫来会见室时,无力正常行走,是扶着墙慢慢移步走过来见家人的,身体非常虚弱,似乎一阵风也能把他吹倒。由于他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脑血管硬化等多种疾病,因脑血管硬化头特别怕冷,也不能受冷。朱虞夫在狱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狱方还强迫他剃光头,而且不准他戴帽子。11月上旬,天气骤然变冷,朱虞夫为了头部不受冷,戴上监狱发的囚帽,却被狱警强行摘掉,说“别人没戴帽你就不能戴!”,因头部血管受冷收缩,朱虞夫晕厥休克,经抢救才脱险,但身体已相当虚弱。由于监狱所发薄薄的囚冒御寒效果极差,随着严冬的临近,即使能够带上囚冒,朱虞夫能否抵挡得住强迫剃光头、刺骨寒风及疾病的多重摧残,也仍旧是令人堪忧的。朱虞夫的妹妹朱小砚谈起哥哥的身体和目前的状况,忧心如焚,她曾说,如果她知道了哥哥的现状而不去关心,那真担心哥哥在监狱这样恶劣的环境下,自己以后就见不到哥哥这个人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监狱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条的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申请人认为朱虞夫在狱中所患有的多种疾病已经危害到他自己的生命安全,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请求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程序,准予朱虞夫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姜杭莉,作为服刑人员朱虞夫的妻子,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之规定,愿意为我夫朱虞夫办理相关取保手续。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姜杭莉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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