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死亡抚恤金,干部三十万,工人三万
去年4月1日,浙江省临安市於潜良种场退休工人刘起去世。4月9日 ,临安市人事局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批复》(2012)13号文中,按刘起生前月基数工资1536元(含退【离】休人员提高待遇费、粮油补贴、省职岗位津贴、工改增资、教护龄津贴、10%的浮动额)2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刘起生前最后一个月的退休费是4032元,但临安人事局却按1536元计算,刘起遗孀不服,叫我去帮她查一查。我一查,查出了许多问题。
临安人事局给予刘起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是根据“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的规定作出的。经查证,“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的全称是《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是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文件的。“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即《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已于2008年6月18日 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宣布废止,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已于2008 年8月12 日、杭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已于2008年9月12日 转发此文件,各地应当遵照执行。因此临安市人事局根据已经废止的文件作出的批复是无效的。
2012年5月18日 ,刘起遗孀汪雪妹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认为临安市人事局用早已作废的文件来愚弄退休工人是不应该的,要求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的规定,补发刘起一次性抚恤金40920元。杭州市人社局一直没有回音。10月26日 ,汪雪妹再次向杭州市人社局反映并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不久,杭州市人社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刘起女儿,说抚恤金是要补的,但要等2013年初新的政策出台后再补。他还叫刘起的女儿不要再告了。
2013年4月11日 ,刘起去世已经一年多了,但该补的钱一分也没有补,刘起遗孀只好又给杭州市人社局写信。杭州市人社局于2013年5月22日 给汪雪妺回信,称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浙人发(2008)133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计发抚恤金的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以及省职岗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之和。但又称刘起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为108元,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为1133元,省职岗津贴和省定工作人员补贴为295元,合计为1536元。因此原临安市人事局核定的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没有错。“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是个什么概念呢?刘起生前最后一个月即2013年3月拿到的退休费是4032元,但杭州市人社局却说他的“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为108元”。“基本退休费”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指的是退休时的基本工资,那么刘起退时的基本工资是60.5而不是108元,而且也不是“生前最后一个月”。共产党就习惯于用这样一些模棱两可、针对不同的人有不同解释的概念来忽悠老百姓。据知情人反映,临安一个从部队团政委转业的老干部去世,他的“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是一万多元,但刘起却只有108元,这是怎么计算的呢?
有个朋友向笔者提供了一个信息:去年开始,离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是40个月而不是20个月。他说他有个亲戚一次性拿了40个月的抚恤金,笔者请他帮忙提供相关文件的文号。根据这位朋友提供的部分文号,笔者按图索骥,在百度上找到了“杭老干”(2012)41号文件和“浙老干”(2012)29号文件。“杭老干”(2012)41号文件和“浙老干”(2012)29号文件都是同一个内容,是转发国家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2011】192号)的。
民优【2011】192号文件的内容是:自2011年8月1日 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撇开“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不说,一般病故的,抚恤金提高了近两倍(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但这项优抚政策仅仅惠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哪怕是上个月工作下个月死亡,他家里人也可以领到40个月基本工资和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一次性抚恤金。举个例子说,某甲上半年参加政府机关工作,下半年死亡,他的月基本工资是2000元,那么他的一次性抚恤金是2000元×40+24565元(2012年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9130元,而一个有着近40年工龄的退休工人死亡后的抚恤金不及他的四分之一。前面所说的刘起1949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此前的非“革命工作”不算工龄),到1984年退休,为共产党整整工作了35年,但他的一次性抚恤金只有30720元。
浙江省政府将这项优抚政策的范围扩大了一点,但只是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也许去年10月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电话给刘起女儿时曾经考虑过是否给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一杯羹,因为对方确明表示“抚恤金是还有得加的”。但是共产党的政策历来是为特权阶层服务的,对于普通民众它非常吝啬,退休工人最终还是连残羹冷饭也没有得到。根据“浙老干”(2012)29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这一规定和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的民优【2011】192号规定一样,所不同的是民优【2011】192号的受惠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如果刘起是个离休干部,他的死亡抚恤金起码在在三十万元以上,而他本来就应该是个离休干部。刘起出生于1924年,1948年9月济南战役前,他一直在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当抄写员(相当于现在的打字员)。济南“解放”后,在济南考入共产党办的华东大学预科二部学习。1949年2月随军南下,在浙江省杭州市於潜县(现为於潜镇,属临安市)民政科当科员,行政22级。1957年“肃反”时,济南方面说他弟弟是国民党“三青团分队长”,带领军警宪特“大肆搜捕进步学生”,以“反革命罪”判刑五年。因受弟弟牵连,刘起没有任何证据被打成“特务分子”,开除了公职,到农村“改造”,后又到於潜良种场当工人。1979年,刘起弟弟得到平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宣判其无罪,并恢复了原来的工作和职务。但是,因受弟弟牵连的刘起却一直得不到平反。从1979年起,刘起一直向临安县公安局、临安县信访局、临安县纪委、临安县县委、临安县县委书记、杭州市纪委、杭州市委组织部申诉,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又没有坐牢,给你当个工人已经很不错了!”并警告他,如果再继续申诉,“影响”他们的工作,那么将犯“第二次错误”。
2002年,一位担任过领导的前同事告诉刘起,1957年於潜县委和建德地委两级组织并没有对他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刘起得到这消息后去县档案馆查阅了档案,原来1957年6月13日 於潜县委五人小组上报建德地委五人小组的处理意见是:“建议根据坦白从宽的精神,免于刑事处分,给予开除团籍,继续留机关工作”。建德地委于1957年6月24日 作出的批复是:“罪恶情节不那么严重,同意县委五人小组的意见,不给予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但是,这个结论从来没有跟刘起见过面,那些人后来又改变主意了,叫他到农村去“改造”。刘起抄下了这个结论,继续到临安县和杭州市申诉,但没有人理他。2002年,笔者曾带刘起到浙江省省委组织部去申诉,省委组织部的人问他为什么么以前不申诉。刘起说,二十多年了,我一直在申诉,但都是把材料转来转去,没有一个人认真地作过调查。省委组织部说,你那是历史问题,虽有错误,但上面有规定,对历史问题的纠错已经终结,我们不再处理此类问题。
刘起在当时的申诉书中写道:“从1957年到1979年,我盼了二十二年;从1979年到2002年,我又盼了二十三年。一共是四十五年,人生能有几个四十五年!我不想算历史旧账,但我希望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给我一个公道,让我死的时候能愉快地闭上眼睛。否则,冤沉海底,我死难瞑目!”。现在,刘起带着无限的冤恨走了,他在黄泉路上肯定是睁大着眼睛。他更没有想到的是,共产党为了克扣他的抚恤金,用作废的文件欺骗他目不识丁的遗孀;被戳穿后,又用“模糊数学”来计算他该得的抚恤金。
虽然笔者对“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是一个什么概念不理解,也不敢妄加评论。但凭直觉,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给的解释看,怎么也看不出刘起“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是108元。笔者从民间了解到情况是许多离休干部的“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是按照其生前最后一个月所拿的实际工资计算的,只有刘起这样的退休工人才被计算出是108元或者更少。
刘起的死亡抚恤金,说明了这个社会越来越不公平,统治者越来越只为自己谋利益。所有的政策,都向自己倾斜。作为曾经被共产党称为领导阶级的工人,生前受双重剥削,死后又受双重搜括。代表官僚特权集团利益的中共统治集团,不仅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双轨制,而在其死后的抚恤金上也要实行双轨制,其对国家和社会的搜括,对人民的敲骨吸髓,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临安人事局给予刘起一次性抚恤金30720元是根据“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的规定作出的。经查证,“浙人薪(1994)146号”文件的全称是《省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是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文件的。“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即《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已于
有个朋友向笔者提供了一个信息:去年开始,离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是40个月而不是20个月。他说他有个亲戚一次性拿了40个月的抚恤金,笔者请他帮忙提供相关文件的文号。根据这位朋友提供的部分文号,笔者按图索骥,在百度上找到了“杭老干”(2012)41号文件和“浙老干”(2012)29号文件。“杭老干”(2012)41号文件和“浙老干”(2012)29号文件都是同一个内容,是转发国家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2011】192号)的。
民优【2011】192号文件的内容是:自
浙江省政府将这项优抚政策的范围扩大了一点,但只是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也许去年10月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电话给刘起女儿时曾经考虑过是否给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一杯羹,因为对方确明表示“抚恤金是还有得加的”。但是共产党的政策历来是为特权阶层服务的,对于普通民众它非常吝啬,退休工人最终还是连残羹冷饭也没有得到。根据“浙老干”(2012)29号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的,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这一规定和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的民优【2011】192号规定一样,所不同的是民优【2011】192号的受惠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如果刘起是个离休干部,他的死亡抚恤金起码在在三十万元以上,而他本来就应该是个离休干部。刘起出生于1924年,1948年9月济南战役前,他一直在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当抄写员(相当于现在的打字员)。济南“解放”后,在济南考入共产党办的华东大学预科二部学习。1949年2月随军南下,在浙江省杭州市於潜县(现为於潜镇,属临安市)民政科当科员,行政22级。1957年“肃反”时,济南方面说他弟弟是国民党“三青团分队长”,带领军警宪特“大肆搜捕进步学生”,以“反革命罪”判刑五年。因受弟弟牵连,刘起没有任何证据被打成“特务分子”,开除了公职,到农村“改造”,后又到於潜良种场当工人。1979年,刘起弟弟得到平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宣判其无罪,并恢复了原来的工作和职务。但是,因受弟弟牵连的刘起却一直得不到平反。从1979年起,刘起一直向临安县公安局、临安县信访局、临安县纪委、临安县县委、临安县县委书记、杭州市纪委、杭州市委组织部申诉,但得到的答复是“你又没有坐牢,给你当个工人已经很不错了!”并警告他,如果再继续申诉,“影响”他们的工作,那么将犯“第二次错误”。
2002年,一位担任过领导的前同事告诉刘起,1957年於潜县委和建德地委两级组织并没有对他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刘起得到这消息后去县档案馆查阅了档案,原来
刘起在当时的申诉书中写道:“从1957年到1979年,我盼了二十二年;从1979年到2002年,我又盼了二十三年。一共是四十五年,人生能有几个四十五年!我不想算历史旧账,但我希望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给我一个公道,让我死的时候能愉快地闭上眼睛。否则,冤沉海底,我死难瞑目!”。现在,刘起带着无限的冤恨走了,他在黄泉路上肯定是睁大着眼睛。他更没有想到的是,共产党为了克扣他的抚恤金,用作废的文件欺骗他目不识丁的遗孀;被戳穿后,又用“模糊数学”来计算他该得的抚恤金。
虽然笔者对“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是一个什么概念不理解,也不敢妄加评论。但凭直觉,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给的解释看,怎么也看不出刘起“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是108元。笔者从民间了解到情况是许多离休干部的“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是按照其生前最后一个月所拿的实际工资计算的,只有刘起这样的退休工人才被计算出是108元或者更少。
刘起的死亡抚恤金,说明了这个社会越来越不公平,统治者越来越只为自己谋利益。所有的政策,都向自己倾斜。作为曾经被共产党称为领导阶级的工人,生前受双重剥削,死后又受双重搜括。代表官僚特权集团利益的中共统治集团,不仅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双轨制,而在其死后的抚恤金上也要实行双轨制,其对国家和社会的搜括,对人民的敲骨吸髓,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 民主中国首发 】 时间: 7/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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