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5日星期六

谢燕益:集体回避刘家财案申请书

谢燕益:集体回避刘家财案申请书 来源:参与 作者:谢燕益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作为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裴缜院长及该院全体法官、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孙光骏检察长及全体检察官集体回避刘家财一案的公诉及审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宜昌中院、宜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集体中的任何一成员参与本案诉讼工作均与本案当事人刘家财存在利害关系。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市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其中一项指控内容明确显示:“刘家财通过发展扩大同城圈子,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并于2013年4月的一天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进行了一次内容为:呼吁释放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四勇士的举牌活动”(见该起诉书第3页第四段、第六段)。众所周知,从现有公开信息可知,宜昌中院、检察院现职所有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均未向社会公示其个人及近亲属财产情况,故而尚不能彰显宜昌中院、检察院现存在任何法官、检察官没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之情形、未能证明其清正廉洁的法律状态,与此同时刘家财因推动包括宜昌中院、检察院在内的官员财产公示直接关涉到上述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利益,在公诉人、审判人员不能公示财产并证实其毫无贪腐情形之前,难以保障上述司法工作人员在担任案件起诉、审判工作过程中的公正立场,公诉、审判活动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宜昌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以及其所领导的本案侦办人员在案件侦查程序开展以前,也因没有公示财产不能证实其廉洁清正的法律状态,本案的侦查人员及其相关领导与刘家财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这一行为客观上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因刘家财要求财产公示对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徇私枉法情形的发生,故而侦查程序违法无效,上述被申请人员应依法集体回避为盼! 申请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 2014年1月26日 抄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参与2014年1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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