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星期四

谢燕益:秦永敏被非法拘禁信息公开申请书

谢燕益:秦永敏被非法拘禁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 请 人 :谢燕益 联系电话:010-89036335;135202320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106室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邮 编 :100026 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到河南巩义处理私事遭遇武汉公安方面非法跟踪、监视并最终利用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行将秦永敏先生押回武汉并对其抄家、拘留。申请人作为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属的委托律师,对秦永敏先生被非法拘留以及一系列侵权事件依法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事项: 1、向申请人公布,2013年12月31日,武汉公安局谁参加了到河南巩义非法跟踪、监控并威胁强制利用暴力等手段侵害秦永敏夫妇的行为?谁下达的命令?目的何在?具体决策过程?决策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向申请人公布,秦永敏先生作为一个合法的国家公民,其前往河南巩义处理私事以及其行程安排武汉公安方面是如何知晓的? 3、向申请人公布,2014年1月1日对秦永敏进行治安拘留的所有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件、法律手续? 4、向申请人公布,2013年1月3日、1月4日,申请人受秦永敏及其家属委托前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拘留所及法制科提出会见当事人及查阅案卷的要求,是谁公然违法下令不让律师与秦永敏会见,不让律师察看卷宗,剥夺被羁押人申诉等合法权利?这一做法到底想掩盖什么?意欲何为? 5、向申请人公布,秦永敏先生的身体情况体检资料?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被非法强制过程中是否受伤?遭受到何种威胁及哪些暴力对待? 6、向申请人公布,具体制定了哪些措施监控秦永敏先生?谁批准的?依据何在?决策人是否知道这种非法监控公民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谁下令在秦永敏住所附近安装的摄像头?谁在对其进行长期非法监控? 7、向申请人公布,今后秦永敏作为一个完全的自由公民,是否仍有不当措施将会采取?由谁决定?决策程序、决策标准、决策依据是什么? 8、向申请人公布,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对秦永敏人格尊严、公民权利、基本人权的侵犯和蔑视同样会对我们每一个公民以及子孙后代的人格尊严、公民权利、基本人权构成威胁?这种超越宪法、法律的指示命令不仅不能带给这个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必将种下隐患贻害无穷,使得违法不公成为常态。在这种非法维稳的常态当中,得到贯彻的永远不会是真正的国家意志、法律意志、执政党的意志而时常是个别人的意志。极易产生个别腐败当权者在运用权力时不受约束比较容易塞进私货?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谮越宪法法律的行为不管用多好听的理由和词汇加以修饰都无法掩盖个人非法意志、个人非法利益、个人非法目的这一实质,都无法掩盖个人非法意志时常对国家正当意志的侵夺;违反宪法法律绝非国家之福、人民之福?对秦永敏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国家的正当意志一定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一定是正大光明的,一定是光明磊落问心无愧的。相反不管以任何借口违反宪法法律不敢正大光明鬼鬼祟祟的私相授予往往正是个人非法意志的体现。试想,一个国家的正当意志有什么必要去违反宪法法律;有什么必要去找各种借口理由;有什么必要鬼鬼祟祟时常遮遮掩掩。之所以不惜违反宪法、法律、暗箱操作,拿不上桌面正是由于塞进了私货私心作崇谋取非法利益维护非法特权而已。对秦永敏及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合法诉求滥用职权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通过制度变革与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权力、选择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倘使我们的国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何须维稳?到底又维谁的稳,为谁维稳?当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无法正常表达,一个公民可以随意被欺凌、羞辱、处置,我们的内心何以安宁?我们的国家何以安宁? 9、向申请人公布,对秦永敏的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真正的反华势力又有能力反华者其实不是那些为底层百姓仗义执言为追求自由民主法治追求正义不惧个人安危不惧艰险困难坐论起行、不遗余力为此鼓与呼甚至不惜坐牢牺牲者?也不是那些受到非法对待,依法抗争坚持正道者;真正的反华势力有能力反华者更不是其他国家那些所谓境外势力国际组织;真正的反华势力有能力反华者是为了既得利益非法特权的贪官污吏腐败特权分子利用手中权力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悖逆潮流公然乱法压迫人民者,他们才是国家的敌人、人民的敌人,滥用职权剥夺公民权利破坏法治践踏人权公义阻碍中国人民追求实现民主人权法治的和谐社会,人人享有尊严、平等、自由的光明前景。 10、向申请人公布,对此次秦永敏被非法侵害对其本人及家庭的伤害以及对我们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谁来承担这一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做恶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长此以往,这个社会的法治、公义和良善何以独存? 申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另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律师法》三十五条,申请人作为秦永敏及其家属的受托律师于2014年1月3日、1月4日到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多次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遭到非法拒绝,申请人作为秦永敏的代理律师以及一个普通公民提出以上请求,请依法披露为盼! 此致 青山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谢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证据 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并深刻反省敦请书》 抄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武汉市青山区纪委、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武汉市纪检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纪委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