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星期六

肖国珍:罪人对无辜者的指控

 点评对许志永们《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  【 中国人权双周刊 】 时间: 12/21/2013 读对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诸君子的《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以下简称“两书”),总的感觉:中国特色的幽默。此两份文书不只是对法律的嘲弄,更是对良知与常识的侮辱。即使普通人,也都明白对许志永们的所谓指控不过是“指鹿为马”、“欲加之罪”,因此对其案的任何分析都显得多余;但既然当局做得像模像样,我亦不妨评之如下。 点评之一:关于许志永们的言行 一、许志永们的言行限于要求教育平权、财产公示,此乃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依法应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难道农民工、非本地户籍孩子不是中国公民、因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吗?前一代已然承受了不公平,难道还要株连到子弟吗?一个孩子,仅仅因为他的出身,就应当被歧视吗? 当前的教育体制,扼杀了多少平民子弟的梦想,难道教育不应当平权? 掌管着国人金库钥匙的官员,难道财产不应当公示? 教育平权、财产公示,本来是当局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当为而不为,是渎职。 许志永们作为公民,行使作为公民的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规定的表达权、建议权,当局有依法保障的义务,对其中合理合法的建议,当局有接受并予以采纳的义务。 当局不接受也就罢了,却还要把他们抓起来,是不当为而为,是滥用职权,是犯罪,是比个人犯罪更恶的犯罪——因为是以法律的名义、成建制地作恶;恶司法污染了水的源头。 教育平权、财产公示,不只是有必要性,而且完全具有可行性。当局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教育平权,当局如何操作,许志永曾著文详述(已被当局删除),此不重复。 财产公示和申报国籍,花几分钟填张表就可以完成,凡其申报与事实不符者,一概依法处理,这是多么简单而富有效率?!用得着费那么大的时间、精力与纳税人的税入,来一只一只地打老虎和苍蝇吗?当局这种“反腐”,有诚意吗? 你们横征暴敛、贪污受贿,搜刮来钱财,对内镇压民众、对外讨好,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国外,已是人所共知,所以你们不敢、不愿公开财产和申报国籍;所以,许志永们要求公布财产,你们就心惊胆战、暴跳如雷,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进行抓捕! 二、事实上,许志永们的言行不存在《刑法》第291条之情形,他们无扰乱、无阻碍与抗拒执法,更谈不到“情节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 (以下划横线处,引自“两书”)“通过对多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审查发现,许志永系一系列聚众扰序行为的幕后指使者。” 许志永们以各种方式公开呼吁在前,“同案”们街头举牌在后。当公开呼吁的时候,你们有响应吗?公权力之傲慢,你们对公民的呼吁置若罔闻,公民们被迫走上街头宣传,这是谁的责任?当局在街头拉横幅、写标语,什么“永远跟党走”、“共产党万岁”;无数人在街头发传单、做宣传(比如,卖保险、卖酸奶);为什么这些都不是犯罪,许志永们街头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就犯“罪”了?这是什么强盗逻辑? 许志永的文章提到,公民们“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努力,给上千个人大代表发信,找很多专家研讨”,你们有回应吗?“最有效的方式是去教育部请愿”,这是因为“你们这个体制就有这个毛病,维稳至上,所以群体聚集能给你们最有效的压力,所以才能推动教育部改变政策。” 许志永要求教育平权、财产公示的言行是公开的,且多年来一直公开呼吁,怎么能叫“幕后”?“公民群体远不是一个‘组织’,而是追求公民梦想的中国人自发的联合”,怎么能叫指使? 国保曾问许志永:“你们利用访民打横幅……财产公示是人家的要求吗?”许志永回答:“呼吁财产公示当然是大家自愿的,他们深受特权腐败之苦,很希望财产公示。”访民,为什么宁愿冒着被镇压与迫害的风险,也要去打横幅?为什么会被许志永们“煽动”,而不是如当局所愿做顺民奴民? 原因很简单:《孟子》告诉我们,“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 “煽动非京籍家长群体赴教育部门聚会”,其理同上。将“访民”替换成“非京籍家长”就可以了。 “许志永经与学生家长聚会密谋,并多次发布微博煽动非京籍家长群体前往教育部请愿”——“聚会”即是“密谋”,“发布微博”、“发送移动电话短信”即是“煽动”!一个人有想法,你难道要求他只能自言自语或闭嘴吗?你们要求“道路以目”吗? “从‘在互联网上征集签名’逐步升级到‘上街张打横幅’等非法活动”——请问,哪一条法律规定这些是“非法活动”? 袁冬“与民警争抢横幅……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事后相关涉案人员将上述过程中拍摄的照片上传互联网,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互联网公共空间秩序。” 警察“执法”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无出示证件表明工作身份?视频显示,没有!你们不出具证件,不履行执法手续,而抢夺人家的横幅,就是抢劫。 顺便提一句,现场警察应当接受当庭质证;接受当庭质证,才可能作为对许志永们“定罪”的依据。 将自己拍摄的照片上传互联网,就是“严重扰乱互联网公共空间秩序”?照此逻辑,差不多所有网民(有好几亿吧)都得抓起来了。 “国家不是共产党的私家花园”、“要求领导人公布财产和子女国籍”,是言语粗鄙吗?“抗拒相关保安人员的管理”,违法吗?“保安人员”有执法权吗? “赤裸上身,在身上书写‘要么公开财产,要么下台滚蛋’、‘公开国籍’等字样,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张打横幅、言语粗鄙、持扩音器演讲、散发传单、拍照录像,就算这是真的,这难道就是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吗?哪条法律规定这是犯罪? 综上,许志永们的言行,不构成犯罪,反而是公民的权利与义行。如果是民选的政府,会给许志永们颁发“最佳公民奖”,而非把他们下牢狱。 点评之二:当局的行为涉嫌犯罪 “我局于2013年7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许志永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请问2013年4月12日到7月16日,你们对许志永做了什么?非法拘禁!6月25日、6月26日、6月28日三天,你们对许志永做了什么?非法传唤!据许志永自陈,6月25日是“自从4月12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来这是我第一次下楼”、“大约七点,我被带回家,依然被严格看守”! 五个月前,许志永《为了爱——一次关于新公民运动的对话》公开发表,其描述了以上被非法拘禁、非法传唤的情况,你们敢否认上述事实吗?否认,是公然说谎;承认,就是承认构成犯罪。所以,你们选择了最“聪明”的一招:沉默! 对王功权频繁密集讯问,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许志永们任意抓捕,涉嫌滥用职权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七条、三百九十七条。 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因此应当公开开庭审判。 点评之三:客观地说,《起诉书》比《起诉意见书》水平略高 在《起诉书》中,“国家不是共产党的私家花园”、“要么公开财产,要么下台滚蛋”、“要求领导人公布财产和子女国籍”等“粗鄙”用语,不见了;“袁冬以逃跑方式阻碍民警执法”之类描述,也没有了;将“同案供述”作为证据的可笑做法,也更正了。这是何等用心良苦! 如此举世瞩目的案件,由三位“代理检察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堪称可乐。 点评之四:当局辛苦了,将同案变为非同案 许志永起诉书曝光当天,就有两位朋友问我:“为什么许志永单独成案,而不是与同案同一起诉书处理?”笔者也在网上看到律师发问:“既然是共同犯罪,为什么要‘另案处理’呢?!一分检脑子进水了?”问得好! 在看我的分析前,请仔细品味一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中有“同案供述”或“同案证言”吗?没有。那么,好了,当局就把所有许志永“同案犯”,从许志永案中剥离出来,以使其“同案供述”摇身一变,成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种法定证据——证人证言。通俗地说,同案不能指证,而证人则可。所以,为了给许志永定罪,当局就让许志永没有同案啦。 一分检不是脑子进水了,而是邪门儿了。 点评总结: 许志永曾说:“我们不是麻烦制造者,是麻烦已经出现,我们帮助解决。”但当局并不领情,而两次抓他入狱。当局借此教育我们:也许许志永们该总结经验教训了:不应为当局收拾残局,而应学习“革命理论”,去干点别的。 我可以肯定,除非在判决之前发生了新的柏林墙倒塌事件,否则,虽然许志永自始、完全、确定无罪,也一定会被处刑;我估计的刑期是三至五年。 许志永求仁得仁,他会感谢上苍:“如果追求做一个真正的公民,追求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就是犯罪,我愿为这样的‘罪’承担一切代价——这是我恒久的荣耀。 肖国珍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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